35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僅限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B)於開放之山域自然公物內之公共設施,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 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致其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國家仍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C)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賠償
(D)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如因重大過失違法使用警械,賠償義務機關不得向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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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66), C(404), D(378), E(0) #3342435
統計: A(111), B(266), C(404), D(378), E(0) #3342435
詳解 (共 5 筆)
#6253358
(A) 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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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賠償法 第3條第4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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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11條
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C)
2.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D)
3.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4.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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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0814
(B)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第4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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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955
為什麼這題D不能使用國賠法第二條只能使用警械使用條例啊?警察不也是公務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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