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性質為何?
(A)公法人
(B)行政法人
(C)行政機關
(D)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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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4), B(435), C(129), D(132), E(0) #3342444

詳解 (共 7 筆)

#6809685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性質為何?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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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212

山地原住民區 跟 中華民國 直轄市 縣 鄉 鎮 行政法人 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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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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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324

(A) 公法人: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獨立的預算、財產,並設有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為享有公權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地方法人,因此屬於公法人。
(B) 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是指國家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任務,脫離傳統官僚體系(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使其擁有獨立組織與人事、財務自主權的「公法上的財團法人」(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等),並非地方自治團體。
(C)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外表示意思、行使公權力的組織(例如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區公所)。山地原住民區本身是「自治團體」(公法人),而其內部的「區公所」才是行政機關。
(D) 行政單位:
行政單位通常是指機關內部負責行政支援、文書、總務等業務的內部單位(例如科、室、組、課),不具有獨立的對外權限及法律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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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自治團體: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3-2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改制而來,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具備公法人地位。

  • 權利與架構:它設有區民代表會(立法機關)與區公所(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與一般區不同:一般的直轄市區公所只是市政府的派出機關(行政機關),不具獨立的公法人格;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具有公法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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