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公權力行政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又稱高權行政
(B)不得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
(C)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行政行為
(D)其救濟途徑為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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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191), C(16), D(61), E(0) #3342446

詳解 (共 2 筆)

#6809791
下列有關公權力行政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又稱高權行政✔️
  1. 公權力行政,又稱為「高權行政」「統治行政」,是指國家或行政主體基於優越的統治權地位,單方面對人民行使權力,設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行政行為。
  2. 例如:課稅、發布禁令、徵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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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得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
  1.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明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2. 這表示,行政機關執行公法任務時,除了傳統的單方、高權的行政處分外,也可以選擇與人民(或他方)簽訂「行政契約」,以雙方合意的方式來達成行政目的。
  3. 例如:公費生契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契約、學術補助契約等,都屬於以行政契約方式進行的公權力行政。因此,「公權力行政不得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的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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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行政行為✔️
公權力行政的權力來源、行為程序、法律效果及救濟方式等,皆受到公法(如憲法、行政法規)的規範與拘束,這也是「依法行政」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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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救濟途徑為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程序✔️
  1. 當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公權力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害其權利時,應循公法上的救濟途徑。
  2. 主要的途徑包括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結果,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二者合稱「行政爭訟」。
  3. 如果因為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損害,人民還可以另循「國家賠償」程序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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