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撤職處分者,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
(B)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不得予以懲戒
(C)監察院對薦任第 9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得逕予懲戒
(D)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經懲戒法院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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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71), C(114), D(763), E(0) #3342436

詳解 (共 6 筆)

#6245187
XA)受撤職處分者,撤其現職,並於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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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754

公務員懲戒法第12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1~5停止任用,自再任之日起,2年內不得升遷。對公務員所為撤職處分之追究無時效限制。

 

公務員懲戒法第22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2次懲戒。不管有沒有受刑罰或行政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刑懲並行原則。如在刑事偵查程序中,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受行政懲處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失其效力─懲戒與懲處雙軌制,司法懲戒優先於行政懲處。

 

公務員懲戒法第24

首長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應先經該院彈劾,始得續行懲戒程序。但對於所屬薦任9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提出移送書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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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883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敘述正確 ㅤㅤ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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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0363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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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649
(c)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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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799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

1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2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3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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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5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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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6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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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公務員懲戒 答案: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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