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係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交通裁決事件
(B)收容聲請事件
(C)都市計畫審查事件
(D)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1 百萬元之罰鍰事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 B(36), C(829), D(218), E(0) #3342428
統計: A(57), B(36), C(829), D(218), E(0) #3342428
詳解 (共 3 筆)
#6252802
(A) 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第1項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ㅤㅤ
(B)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2項
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ㅤㅤ
(C) 行政訴訟法 第237-18條
1.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2.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ㅤㅤ
(D) 行政訴訟法 第104-1條
1.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2.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44
0
#7283254
下列何者係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 交通裁決事件❌
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ㅤㅤ
(B) 收容聲請事件❌
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ㅤㅤ
(C) 都市計畫審查事件✔️
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為其法定的第一審管轄事件。

ㅤㅤ
(D)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1 百萬元之罰鍰事件❌
因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依新制規定應由「地方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管轄。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