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公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其利用關係,得基於營造物利用規則而生
(B)其利用型態,得為公法利用關係或私法利用關係
(C)基於對內有家主權,而得排除檢調或司法人員之進入
(D)其利用型態,基本上由法規或公營造物主體裁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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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7), C(1064), D(38), E(0) #3342411

詳解 (共 4 筆)

#6243347
所謂「家宅權」(或稱「家主權」),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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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1787

行政主體: 公營造物的法律關係

1. 組織上的法律關係:

為對於公營造物之組織架構、人事、權限、運作等相關規定。由設置該公營造物之機關(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所訂定,為營造物規章。

 

 

2. 利用上的法律關係:

通常由設立公營造物的行政主體,或由公營造物本身制定 (A)利用關係涉及公營造物的權限。又可分為:

A. 對利用人的法律關係:即對於利用公營造物之人的規範,此規範可為具體或抽象,旨在完成公營造物的行政目的。換言之,目的在於規範利用人與公營造物之間的法律關係。例如圖書館內不得飲食、喧嘩等。


B.警察權(或稱家主權):指公營造物於權限內,為了維持正常運作,對於利用人不當利用行為而致其受損害時,得加以排除之權力 (C)例如車長之警察權。

 

擷自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8%A1%8C%E6%94%BF%E4%B8%BB%E9%AB%94-%E5%85%AC%E7%87%9F%E9%80%A0%E7%89%A9%E7%9A%84%E6%B3%95%E5%BE%8B%E9%97%9C%E4%BF%82/%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c8b363b2-3cdd-4fe2-8c33-99f6db79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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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公營造物利用關係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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