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公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其利用關係,得基於營造物利用規則而生
(B)其利用型態,得為公法利用關係或私法利用關係
(C)基於對內有家主權,而得排除檢調或司法人員之進入
(D)其利用型態,基本上由法規或公營造物主體裁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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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7), C(1063), D(38), E(0) #3342411
統計: A(10), B(47), C(1063), D(38), E(0) #3342411
詳解 (共 4 筆)
#6261787
行政主體: 公營造物的法律關係
1. 組織上的法律關係:
為對於公營造物之組織架構、人事、權限、運作等相關規定。由設置該公營造物之機關(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所訂定,為營造物規章。
2. 利用上的法律關係:
通常由設立公營造物的行政主體,或由公營造物本身制定 (A)。利用關係涉及公營造物的權限。又可分為:
A. 對利用人的法律關係:即對於利用公營造物之人的規範,此規範可為具體或抽象,旨在完成公營造物的行政目的。換言之,目的在於規範利用人與公營造物之間的法律關係。例如圖書館內不得飲食、喧嘩等。
B.警察權(或稱家主權):指公營造物於權限內,為了維持正常運作,對於利用人不當利用行為而致其受損害時,得加以排除之權力 (C)。例如車長之警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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