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甲工廠因排放廢水,被主管機關認為情節嚴重而命令停工。試問藉由下列那一種制度之適用,某甲或 可暫免於停工而不能繼續生產命運?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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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622), C(198), D(5397), E(0) #685965

詳解 (共 7 筆)

#1026008

排除利益—停止執行(配合撤銷訴訟)
獲得利益—假處分、假扣押(配合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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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416
行政訴訟法第116 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故依提意: "命令停工" <---已有行政處分了
 
有作成行政處分 ---> 停止執行
沒有行政處分 ----> 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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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240

暫時之權利保護(§293~§303)

 

在通常訴訟程序,稱為『停止執行


在保全程序稱之為:

假扣押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行政處分不得提假扣押) 
假處分 =公法上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對既存現狀權利的維持保護)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
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請求法院作成暫時的規制,甚至可請求設定或擴張聲請人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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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074

行政訴訟法第116

116 條(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一))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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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830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473號裁定:「停止執行之目的,在於停止原處

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自僅得對原處分或決定為

停止執行之標的,且須聲請人之權利、利益之保全、防止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

直接助助益者,方得為之。……」依題意,主管機關命令停工,屬於下命處分,

倘甲工廠拒絕履行其公法上停工之義務,主管機關得對其行政執行。惟甲得循

停止執行之救濟程序(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參照),聲請停止命

令停工此依行政處分之效力,以避免發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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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920


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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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547
(A)假扣押 《行政訴訟法》第293條...
(共 19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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