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某甲獲得其所申請之營業補貼,因同業乙不服提起訴願,而遭訴願機關以訴願決定撤銷時,某甲應如何 請求救濟?
(A)某甲應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原處分機關作成新的營業補貼處分
(B)某甲應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
(C)某甲應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
(D)某甲應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原處分機關作成新的營業補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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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2), B(1017), C(3539), D(564), E(0) #685969

詳解 (共 9 筆)

#958288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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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873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拆訟。

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因對於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不服,得直接提起撤銷訴

訟。依題意,乙就行政機關對甲之營業補貼(行政處分)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

訴訟。經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因造成甲權益損害,甲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請

求撤銷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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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974
(C)某甲應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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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293
不服訴願決定 不用再訴願 直接提請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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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161

最高行政法院93年9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某甲不服行政機關對其所為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認其訴願無理由而以決定駁回之,某甲對該駁回之決定未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某乙就該違法行政處分為與某甲利害關係相同之人,於知悉訴願決定後,因認該駁回之決定已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乃於法定期間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則受訴法院對某乙提起之撤銷訴訟應否受理?


決      議: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六四一號解釋意旨,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者 ,雖非原訴願人亦得提起撤銷訴訟,但以該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為限故利害關係相同之人,自不得依前述規定起訴,應自行提起訴願以資救濟,其未提起訴願,基於訴願前置主義,原則上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惟於例外情形,如訴訟標的對於原訴願人及其他有相同利害關係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則既經原訴願人踐行訴願程序, 可認為原提起訴願之當事人,有為所有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訴願之意,應解為與原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逕行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起訴。



這個決議沒有適用在這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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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8761

請問各位,因為我有點搞不太清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

既然乙是訴願人,那甲應該是利害關係人啊?

所以才適用行訴4,那為何樓上有人解釋乙是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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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087

我跟樓上疑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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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5416

回樓上~~這題要用行訴第四條第三項來解(沒有訴願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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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775

樓上的決議,最後面就是答案,惟例外情形,乙不服甲有補貼他沒有,你畫黑體的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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