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所規定之「行政契約」,在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之下列那一種類型行為?
(A)公法行為
(B)私法行為
(C)公、私法混合之行為
(D)得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其公、私法屬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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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86), B(243), C(836), D(185), E(0) #685975
統計: A(6986), B(243), C(836), D(185), E(0) #685975
詳解 (共 2 筆)
#1017008
行政契約,又稱為公法契約,乃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或是行政機關和私人,以契約合意的方式,設立、變更或是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行政契約相對於私法契約。
私法契約也就是人民相互間所訂立之契約,其主要規範在民法之中,強調私法自治以及契約自由。而行政契約之主體,限定在一方應具有行政機關之資格,而且,其
契約之標的或是契約目的,應以處理公法上之法律關係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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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083
行程135: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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