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下列何期限內就職?
(A)1 週內
(B)1 個月內
(C)3 個月內
(D)1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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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4), B(3125), C(231), D(42), E(0) #685980

詳解 (共 6 筆)

#1032490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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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933
若出差是一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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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576

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

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第 9 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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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039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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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099

就職→1個月內
出差→1星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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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617

新法為: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

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駐外人員應於收受人事派令後三個月內就(到)職。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請求延長之,並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個月內就(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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