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具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 生後幾年內為之?
(A)2 年
(B)3 年
(C)5 年
(D)15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86), B(286), C(532), D(12), E(0) #685984

詳解 (共 5 筆)

#1032527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前條(編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68
0
#1368284

 

行政處分的無效

行政處分的撤銷

行政處分的廢止(合法)

原因

行程§111

行程§117

法規修改/情勢變遷(2年內)

有權機關

行政機關

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

原處分機關

法律效果

自始不生效力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廢止時失其效力,

但受益人未履行,得溯及既往

信賴保護

存續保護、財產保護

財產補償

行政爭訟

確認無效之訴(無須訴願)

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

62
0
#4531434

以下指的是行政機關撤銷/廢止的時效

行程法  §121第1項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行程法  §124
「前條之廢止,應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簡單來說:

違法撤銷→知起2年
合法廢止→發生後2年

※考題會把"知起"跟"發生後"混著考,所以雖然都是2年,還是要區別清楚

以下是指人民因為行政機關的撤銷/廢止而生的補償請求權時效

行程法 §121第2項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行程法 §126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121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簡單來說:

違法撤銷→補償請求權→知起2年、自處分撤銷起5年
合法廢止→補償請求權→準用違法撤銷的規定→故一樣是知起2年、自處分廢止起5年

最後補充~,關於因為撤銷/廢止所生的補償爭議(例如你覺得補償的錢太少),一律都是提一般給付訴訟。

行程法 §120第3項「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程法§126第2項「第120條第二項、第3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有誤請更正,感謝><



33
0
#1533420

補充  撤銷也是2年

行程法121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33
0
#975018
行程法第124條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