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具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其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
生後幾年內為之?
(A)2 年
(B)3 年
(C)5 年
(D)15 年
統計: A(3186), B(286), C(532), D(12), E(0) #685984
詳解 (共 5 筆)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前條(編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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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無效 |
行政處分的撤銷 |
行政處分的廢止(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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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行程§111 |
行程§117 |
法規修改/情勢變遷(2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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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機關 |
行政機關 |
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 |
原處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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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
自始不生效力 |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廢止時失其效力, 但受益人未履行,得溯及既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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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 |
無 |
存續保護、財產保護 |
財產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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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訟 |
確認無效之訴(無須訴願) |
撤銷訴訟 |
撤銷訴訟 |
以下指的是行政機關撤銷/廢止的時效
行程法 §121第1項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行程法 §124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簡單來說:
違法撤銷→知起2年
合法廢止→發生後2年
※考題會把"知起"跟"發生後"混著考,所以雖然都是2年,還是要區別清楚。
以下是指人民因為行政機關的撤銷/廢止而生的補償請求權時效
行程法 §121第2項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行程法 §126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121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簡單來說:
違法撤銷→補償請求權→知起2年、自處分撤銷起5年
合法廢止→補償請求權→準用違法撤銷的規定→故一樣是知起2年、自處分廢止起5年
最後補充~,關於因為撤銷/廢止所生的補償爭議(例如你覺得補償的錢太少),一律都是提一般給付訴訟。
行程法 §120第3項「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程法§126第2項「第120條第二項、第3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有誤請更正,感謝><
補充 撤銷也是2年
行程法121
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