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怠金」之說明,何者錯誤?
(A)怠金為一種間接強制之方法
(B)怠金僅適用於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C)執行機關得因必要,連續處以怠金
(D)怠金逾期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2 章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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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4729), C(220), D(525), E(0) #685966

詳解 (共 8 筆)

#1360224
第 30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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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456

(B)怠金僅適用於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負有行為不行為義務

行為義務-->拆除違建之義務、營業登記之義務

不行為之義務-->被勒令歇業仍從事之、禁止駕駛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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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836

(A)正確,參照法條行政法行法第28條第1項: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

(B)錯誤,參照法條行政執行法第33條: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編按:行為或不行為之執行)之規定。

故關於直接強制、間接強制之規定,於行為或不行為之執行、及物之交付義務

之強制執行均有適用。

(C)正確,參照法條行政執行法第31條第1項: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D)正確,參照法條行政執行法第34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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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684
它是行政機關對於應做行為而不做行為之人,...
(共 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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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38

行政執行法第27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行政執行法第28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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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31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B選項),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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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133
(A)怠金為一種間接強制之方法《行政執行...
(共 7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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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567
怠金不僅適用於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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