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複決權,有關立法機關之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創制、複決係本於主權在民之原則
(B)立法機關得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
(C)應設置公正、客觀之組織處理創制、複決提案之審核
(D)立法機關享有完全之形成自由,釋憲者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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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5), D(205), E(0) #3462335

詳解 (共 1 筆)

#6502672
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複決權,有關立法機關之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創制、複決係本於主權在民之原則✔️
  1. 創制權(人民主動立法)複決權(人民否決法律或重大政策)「直接民權」的體現。
  2. 其憲法上的基礎正是《憲法》第 2 條所揭示的「主權在民」原則,意指國家最高權力屬於全體國民,人民除透過選舉代表行使間接民權外,亦得透過創制、複決直接行使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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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立法機關得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
  1. 《憲法》第 136 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這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授權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來規範創制、複決權的行使方式。
  2. 因此,立法院制定《公民投票法》,詳細規定公投的提案門檻、連署方式、投票程序、效力等實體與程序事項,是其應有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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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設置公正、客觀之組織處理創制、複決提案之審核✔️
  1. 為了確保人民的創制、複決權能夠有效行使,避免行政機關或執政黨的恣意干預,相關法律(即《公民投票法》)必須設計一套公平、客觀的審核機制。
  2. 在我國,這個角色主要由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來擔任,以確保審核過程的中立性。這是一種制度性保障,旨在使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致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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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立法機關享有完全之形成自由,釋憲者應予尊重❌
  • 「立法形成自由」(或稱立法裁量)是指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對於如何達成特定立法目的,在不牴觸憲法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政策選擇與決定的空間。

  • 然而,這種形成自由絕非「完全」或「絕對」的。它仍然受到憲法基本原則的拘束,例如:

    1. 比例原則(憲法第 23 條):所採取的手段不能對人民權利造成過度限制。

    2. 平等原則(憲法第 7 條):不能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3. 權利核心保障:立法不能剝奪或架空人民創制、複決權的本質內容,使其形同虛設。

  • 釋憲者的角色正是要審查立法機關的法律是否逾越了這個界線。如果法律對創制、複決權的限制過苛,導致人民幾乎不可能成功行使,大法官就可以宣告其違憲。
    例如,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解釋就宣告了舊《公投法》中部分規定違憲,這正是大法官審查並限制立法形成自由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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