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剛歸化為我國籍,不諳中文,惟其 6 歲之子乙、及 8 歲之女丙,均具中文書寫能力。今甲辦理 依法應訂立書面文字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於自己姓名下加蓋印章
(B)應由甲自行書寫文字,並自己書寫姓名,始生效力
(C)得許甲使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親自簽名
(D)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按指印代簽名,並經兩位成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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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6), C(8), D(9), E(0) #3274517

詳解 (共 1 筆)

#6232880
(一)民法§3Ⅰ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3Ⅱ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可知(A)(C)之論述依上述規定均生效力。

(二)我國民法於「依法應訂立書面文字之法律行為」原則上依§3規定並無要求一定應自行書寫文字,並自己書寫姓名(自書遺囑乃例外規定),可知(B)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民法§3Ⅲ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可知(D)之論述依上述規定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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