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旅行社招攬東京五日遊,出團後因遇有不得已之事由,必須變更旅遊內容,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A)不得向旅客收取
(B) 得向旅客收取全額
(C) 依法得向旅客收取一半
(D) 依法得向旅客收取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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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27), C(21), D(4), E(0) #396494
統計: A(298), B(27), C(21), D(4), E(0) #396494
詳解 (共 1 筆)
#1238197
民法
第514-5條
Ⅰ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Ⅱ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Ⅲ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Ⅳ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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