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契約約定以金錢為給付內容者,當事人欲透過訴訟請求給付時,應循下列何種途徑為之?
(A)民事之給付之訴
(B)行政訴訟之一般給付之訴
(C)行政訴訟之課與義務之訴
(D)須先行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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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6716), C(199), D(402), E(0) #24225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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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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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18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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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695
所以就不用先經過訴願這道手續  
行訴中 僅課予義務訴訟及側銷訴訟須經訴願前置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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