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訴願之決定,自行政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幾個月內為之?
(A)3個月
(B)4個月
(C)5個月
(D)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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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92), B(56), C(64), D(280), E(0) #242265
統計: A(7792), B(56), C(64), D(280), E(0) #242265
詳解 (共 8 筆)
#54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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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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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718
訴願 ●提起:達到、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起算→書面審理為原則→決定:3月→得延長:1次+不逾2月
●遇天災、不可歸責遲誤期間:10日內書面敘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逾1年:不得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期間自知悉時,但達到、公告期滿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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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69320
訴願決定3+2(月)
行政程序2+2(月)
54
2
#1169712
蘇(訴)珊(3)
行(行)惡(2)
行(行)惡(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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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43
提起訴願->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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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13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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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495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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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096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57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62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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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1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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