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近年為因應長期照顧服務經費之所需,特定明下列那些稅捐增課之稅課收入應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①房地合一所得稅 ②遺產及贈與稅 ③菸酒稅 ④菸品健康福利捐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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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79), C(374), D(287), E(0) #2140137

詳解 (共 7 筆)

#3733310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

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

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

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

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基金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確保財源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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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231

因為房地合一所得稅並沒有要進入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就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

題目的要求是選出1.該項稅課收入用於長照支出 2.該項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

如果不限定2的話,④菸品健康福利捐也是可以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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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4414
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2及菸酒稅法...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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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557
照顧服務法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
(共 2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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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530
第五十八條之二(106.5.10.增訂)...
(共 3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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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2567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15 條 只有第一款第二款遺贈稅菸酒稅有在 財政收支劃分法 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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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541
請問房地合一所得稅為什麼不能選?

所得稅法§125-2
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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