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法規之制定或發布時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情形?
(A)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B)相關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C)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D)相關法規之訂定並未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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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7), C(83), D(289), E(0) #3703884
統計: A(43), B(27), C(83), D(289), E(0) #3703884
詳解 (共 5 筆)
#7324373
釋字第 525 號明確列舉了幾種「信賴不值得保護」或「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的情形:
(A)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
原因: 如果原本的法規本身就違憲或違法(違反上位規範),這種「錯誤的法秩序」不應產生值得保護的信賴。因此不適用信賴保護。
(B) 相關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原因: 這是因為當事人的不誠實行為(如提供偽造資料、詐欺等)導致錯誤的行政行為,其信賴顯然不值得保護。因此不適用信賴保護。
(C) 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
原因: 信賴保護需要有「信賴表現」(例如已經根據舊法投入資金、做出法律處分等)。如果只是心裡想著「法律應該不會改吧」這種主觀願望,並無客觀事實,則不適用信賴保護。
(D) 相關法規之訂定並未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解析: 這是本題答案。雖然法規可能缺乏明確授權(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但這不代表人民對該法規的信賴就自動失效。如果人民已基於該法規產生客觀信賴行為,且無上述 A、B、C 的惡意或欠缺要件情形,仍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的空間。
(D) 選項並不在釋字 525 號規定的排除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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