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不違背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A)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
(B)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C)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件,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關於市地重劃範圍之核定程序
(D)於都市更新程序,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統計: A(3313), B(713), C(177), D(192), E(0) #2988970
詳解 (共 9 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尚不違背(=符合)法治國家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A) 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依#797,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因上開應送達處所係應受送達人日常生活活動之處所,寄存送達以黏貼與轉交、置放之送達方式,已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知悉之狀態。經綜合考量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之輔助、替代手段、行政行為之多樣性、人民受合法通知權之保障,以及行政效能之公共利益等因素,足認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尚稱嚴謹、妥適,則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整體而言,其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自不能僅因系爭規定未以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始生送達效力,即謂寄存送達之程序規範有不正當之處。
(B) 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依#663,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認為公同共有財產如祭祀公業等,其共有人為數甚夥且常分散各地,個別送達或有困難,其未設管理人者,更難為送達,足見該項立法之目的旨在減少稽徵成本、提升行政效率等公共利益。....惟基於法治國家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探求個案事實及查明處分相對人,並據以作成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參照),且應以送達或其他適當方法,使已查得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項行政處分,俾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縱使考量上開應受送達之已查得之處分相對人中,或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等情形,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已時,仍非不能(=可以)採用公示送達,或其他不致產生過高行政成本,而有利於相對人知悉處分內容之送達方法,以達成送達核定稅捐通知書之目的,故系爭規定剝奪該等相對人應受送達之程序,對人民訴願、訴訟權之限制,已逾必要之程度。
(C) 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件,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關於市地重劃範圍之核定程序 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依#739,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分別送達核定處分於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及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准之市地重劃計畫,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等,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D) 於都市更新程序,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參考釋字同上,違背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