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不得針對下列何者聲請判決?
(A)最高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法律
(B)最高行政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
(C)監察院之彈劾案
(D)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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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366), C(3453), D(629), E(0) #2988979
統計: A(200), B(366), C(3453), D(629), E(0) #2988979
詳解 (共 9 筆)
#5605812
憲法訴訟法第 1 條
1.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2.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1.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2.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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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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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437
想問(D)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 應該也算錯吧?
人民得聲請判決的應該只有第三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第59條)跟第八章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第84條),所以人民認為自治條例有違憲應該不能直接聲請判決,要等到確定終局裁判才能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才對?
PS:雖然地方自治團體得依第82條聲請判決,但題幹問人民可以聲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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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986
此題(D)選項有爭議,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若被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應是地方自治團體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非人民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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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2763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即向懲戒法院提出。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每案通知13人參加,其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審查結果,如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得提請再審查,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其違法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者,並應逕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懲戒法院於收到被彈劾人員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如有意見,應於10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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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www.cy.gov.tw/cp.aspx?n=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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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009
(D)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為「條例」,本身就是法律位階,上面認為(D)選項也有誤者,可能需要注意一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故憲法第59條所稱法規範,當然就是包含自治條例,基礎法律命名觀念,不得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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