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迴避制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B)智慧財產法院之技術審查官亦有迴避制度之適用
(C)審理相牽涉民事與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間,是否有迴避制度之適用,屬立法裁量之範圍
(D)辦理智慧財產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無須迴避,違反憲法公平審判之要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5), B(308), C(741), D(1572), E(0) #3255872
統計: A(125), B(308), C(741), D(1572), E(0) #3255872
詳解 (共 3 筆)
#6172799
參考釋字761
是立法者基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之高度專業及特殊性,為避免智慧財產案件裁判歧異,維繫法院裁判見解之一致性,以提升法安定性,而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無須迴避,尚不至於違反憲法公平審判之要求,本院應予以適度尊重。
54
0
#6298033
解釋理由第四項,「惟此種迴避規定係適用於相牽涉之不同審判制度之案件,不涉及人民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利益受法官預斷影響之風險,此種迴避要求即與公平審判無關,毋寧為政策之考量。是立法者基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之高度專業及特殊性,為避免智慧財產案件裁判歧異,維繫法院裁判見解之一致性,以提升法安定性,而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無須迴避,尚不至於違反憲法公平審判之要求,本院應予以適度尊重。」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