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意旨,下列何者並非判斷中央就食品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有否專屬立法權的考量因素?
(A)科學風險的專業評估
(B)違反國際法義務的風險
(C)違反因地制宜原則的精神
(D)造成憲法規定的事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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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7), B(764), C(1337), D(623), E(0) #3255896
統計: A(2507), B(764), C(1337), D(623), E(0) #3255896
詳解 (共 3 筆)
#7621010
(B) 違反國際法義務的風險
判決指出,如果容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不同標準,將導致國家在對外貿易上涉入「違反國際法義務(如 WTO 規範)的風險」。
(C) 違反因地制宜原則的精神
大法官判定,若該事項缺乏地方「因地制宜」的必要性(因豬肉流通具全國一致性),而地方強行立法,即會「違反因地制宜原則的精神」,以此作為劃分中央專屬權限的論據。
(D) 造成憲法規定的事實障礙 若地方自訂零檢出,將實質上阻礙外縣市或進口貨物在該區域流通,構成憲法第 148 條「國內貨物自由流通」在「事實上的障礙」。
(A) 科學風險的專業評估:
這是行政機關在實質訂定殘留量標準(如安全容許量是多少 ppm)時所要進行的技術程序;但不能用來當作「判斷中央與地方誰有權立法」的憲法分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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