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司法院釋字第 779 號解釋認為,原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違憲,係違反下列何者?
(A)租稅法定原則
(B)實質課稅原則
(C)平等權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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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346), C(1681), D(141), E(0) #3255873
統計: A(505), B(346), C(1681), D(141), E(0) #3255873
詳解 (共 3 筆)
#730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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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平等權」?
大法官認為,土地增值稅的減免,目的在於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因其土地被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導致長期受限、無法自由使用的損失。
• 違反理由: 無論是「都市土地」還是「非都市土地」,只要被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地主所受到的形成性限制(無法自由買賣或建築)是相同的。
• 結論: 法律只給都市土地免稅優惠,卻排除非都市土地,屬於「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因此違反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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