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的任命方式為何?
(A)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B)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由考試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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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62), C(65), D(81), E(0) #1269492
統計: A(31), B(362), C(65), D(81), E(0) #1269492
詳解 (共 1 筆)
#1325579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4
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但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者,其
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專任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超過其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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