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B)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C)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D)簡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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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3), C(736), D(33), E(0) #1269500

詳解 (共 2 筆)

#1511601

任用法§18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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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500

第 18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 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 制行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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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3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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