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行至警察機關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接受指紋採取、照相、測量身高等身分鑑定行為時,如有鑑定必要,可採取那些措施?①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逕行鑑定 ②報請該管檢察官率同鑑定人實施之 ③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實施 ④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留置票強制實施
(A)②③
(B)②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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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 B(30), C(8), D(87), E(0) #1196005
統計: A(570), B(30), C(8), D(87), E(0) #1196005
詳解 (共 5 筆)
#146621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鑑定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二),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鑑定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二),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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