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刑事程序法上的訴訟障礙事由(免訴權)」與「刑事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73條:「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係屬「刑事程序法上的訴訟障礙事由」
(B)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係屬「刑事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
(C)地方民意代表在議會中之言論及表決,既不構成「刑事程序法上的訴訟障礙事由」,亦不構成「刑事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
(D)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屬「刑事程序法上的訴訟障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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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80), C(146), D(1161), E(0) #597326

詳解 (共 5 筆)

#1418179
免責:法律賦予該行為永遠不用負責。 訴訟障礙:該行為因其身分或其他原因暫時不會被告,等你失去身分或原因消失就給我走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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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116
A免責  B訴訟障礙  C免責,地制50  D訴訟障礙,釋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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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468
(A)憲法第73條:「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
(共 3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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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794
(A)憲法第73條:「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
(共 3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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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442
(言論免責 實體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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