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老榮民甲要回中國大陸探親半個月,其將郵局提款卡(提款卡封套內並附有提款卡密碼小紙條)、存摺、印章交給他的好朋友乙保管,並囑咐乙要妥善保管。此時乙正好因手頭甚緊,於是擅自持甲之提款卡至提款機提領六萬元,心想,等將來有錢再說。問依實務見解,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第335條侵占罪
(B)第339條詐欺罪
(C)第339條之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
(D)第320條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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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 B(16), C(705), D(130), E(0) #597334

詳解 (共 8 筆)

#1039350
中文摘要 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始能成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其所謂不正方法,是否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行為人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是否均屬於該罪所謂之不正方法?司法實務在適用上,已有不同意見出現,實有加以澄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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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630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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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851
本題是說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第33...
(共 2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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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462
你都說是爭點了 申論大多就是考有爭點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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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966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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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662
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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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035
爭點是,他的確已經意圖為自己所有,但是如何定義不正方法,因為老榮民給他密碼啊。如果非本人提款都會被提公訴,那可能公司會計都慘了。這似乎是立法問題,希望申論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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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677
339-2是公訴罪,不問被害人主觀有無追訴意思,國家都會也須發動偵查程序. 
刑事法上有無成罪,跟被害人在不在意,是完全沒關係的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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