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到場詢問通知,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B)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C)證人之到場詢問通知書應記載事項為: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D)司法警察詢問證人,不得命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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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896), C(124), D(478), E(0) #597340

詳解 (共 8 筆)

#1577102

刑事訴訟法&71條之11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警員無權自行簽發拘票,必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所以有權利核發拘票的是檢察官並非警員。

 

:  所以是犯嫌不是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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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517
答案B錯誤並非因為178條
應是刑訴法第196-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由上述可知,第178條並沒有在準用之列,是故警察通知證人不到場,沒有任何不利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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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364
選項(B) 應該是
第178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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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511
其實是196-1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
(共 2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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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197
(D) 96年台上字第4500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並無準用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至第 一百八十九條關於證人具結之規定,是司法警察(官)並無命證人具結之 權限,證人於警詢所供,未經具結,自不生違反具結規定而無證據能力之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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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098
司法警察 通知 詢問
檢察官 傳喚 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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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018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178沒有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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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412
通知和傳喚差在那裡?表面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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