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何者得扣抵銷項稅額?
(A)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B)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C)載貨用之貨車
(D)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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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8), C(1175), D(52), E(0) #15604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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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9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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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950
第1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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