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得供彌補虧損。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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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4131), C(0), D(0), E(0) #2816727
統計: A(451), B(4131), C(0), D(0), E(0) #2816727
詳解 (共 6 筆)
#5666140
農會法第38條
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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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824
農會經費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其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按年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繳納之。但下級農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提繳上級農會。
三、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辦法,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備案。
四、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五、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六、政府補助費:在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農會農業推廣事業補助費。
七、農會各種事業盈餘及政府委託事業提撥收入:依農會事業損益決算辦理。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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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7018
按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用途後,不得移充其他用途或彌補虧損,並由上級農會與主管機關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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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167
法律依據與解析
農會的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有其特定的法律用途限制,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1. 用途限制(專款專用):
◦ 根據《農會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 。
2. 禁止彌補虧損:
◦ 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用途後,不得移充其他用途或彌補虧損。
3. 決策權限:
此外,該經費的用途須經會員 (代表) 大會通過,而非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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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題目所述「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得供彌補虧損」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該經費的法定用途是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明確禁止用於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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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農業推廣經費的性質猶如一筆專為特定目的(推廣)設立的基金。這筆基金被法律鎖定,確保它只能在推廣領域發揮效用,即使農會其他事業發生虧損,也不能動用這筆經費來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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