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農會聘任人員不得兼營工商業,但得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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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4282), C(0), D(0), E(0) #2816734

詳解 (共 4 筆)

#5669552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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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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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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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613
法律依據與解析
該敘述是錯誤的,因為《農會法》明確規定農會的聘任人員必須是專任,不僅不能兼營工商業,也不得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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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會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專任原則: 該條文確立了農會聘任人員(包括總幹事和其他職員)必須全心投入農會事務的「專任」原則
兼職限制: 聘任人員被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1. 兼營工商業。
    2. 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即有支薪水的職位)。
    3. 兼任各級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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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18321
未解鎖
第 27 條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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