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農會會員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逾多久未清償者,不得登記為理、監事候選
人﹖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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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419), C(3424), D(273), E(0) #2816741
統計: A(69), B(419), C(3424), D(273), E(0) #2816741
詳解 (共 4 筆)
#5971873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三、曾於擔任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四年者。
四、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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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736
根據《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農會會員對農會有保證債務,若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 法源依據: 《農會法》第 20-2 條 第 1 款。
• 具體內容: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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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的時間對應法條
在您提供的法規資料中,其他時間選項(三個月、六個月、二年)確實對應了《農會法》中關於會員權利或選任人員資格的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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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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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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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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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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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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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直接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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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提供的法規中,沒有直接規定農會會員因債務問題,經通知清償逾三個月即喪失理、監事候選人資格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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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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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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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 12 條 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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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到會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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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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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到會員代表的候選人資格。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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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 23 條 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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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到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的候選人資格。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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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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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 20-1 條 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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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到理事、監事的候選人基本資格。農會會員須入會滿二年以上,才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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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期限「一年」 適用於保證債務清償或借款延滯的特定失格條件,而「六個月」 和「二年」 則適用於會員取得基本選舉權、或登記參選特定職位的最低入會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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