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何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A)理事
(B)
監事
(C)總幹事
(D)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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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52), C(4336), D(55), E(0) #2816745
統計: A(94), B(52), C(4336), D(55), E(0) #2816745
詳解 (共 3 筆)
#6309722
農會法_第 32 條
I 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II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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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771
法源依據
根據《農會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釋與分析
這條規定確立了農會的行政執行首長(總幹事)及其相關的經辦職員,對於農會所接收和保管的財物負有高度的責任。
• 責任性質: 屬於連帶賠償責任。
• 免責條件: 只有當損害是因不可抗力(例如天災、戰爭等無法預期的事件)所致時,總幹事和有關職員才能免責。
• 選任人員與聘任人員:
◦ 總幹事是農會最高聘任人員,負責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及業務 。因此,他對農會財物的安全負有最終的管理責任。
◦ 理事 (A) 和 監事 (B) 屬於農會的選任人員,他們對農會的賠償責任主要來自於違反法令或章程,造成農會損害的會議決議(如第三十條所述) ,而非直接對財物保管損害負連帶責任。
◦ 會員代表 (D) 的職權是參與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也不直接負責財物的收受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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