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農會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應經會員(代表)多少比例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A)四分
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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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518), C(230), D(313), E(0) #2816746
統計: A(9), B(3518), C(230), D(313), E(0) #2816746
詳解 (共 5 筆)
#5665463
第七章 會 議
第 33 條(會員大會之會議及召集)
﹝1﹞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110#6
﹝2﹞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
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110#6.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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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792
法源依據: 根據《農會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ㄧ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這表示,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當有選舉權的會員(代表)達到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應召開臨時會議。如果理事長未在十日內召開會議,原請求人可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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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對應的法條
您提出的其他比例選項(四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在《農會法》中也有對應的規定,主要涉及農會的決策門檻、任職資格比例以及會議的召開及決議門檻:
(C) 二分之一 (1/2)
「二分之一以上」通常是農會會議召開的法定人數和一般決議的通過門檻,以及總幹事聘任的門檻:
1. 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
◦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須有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 且須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2. 總幹事聘任:
◦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
3. 理事、監事連任:
◦ 農會理、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D) 三分之二 (2/3)
「三分之二以上」通常用於涉及農會重大利益或人員資格的超級多數決:
1. 選任人員的構成比例:
◦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2. 總幹事解聘:
◦ 農會總幹事之解聘,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3. 重大事項決議門檻:
◦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章程變更、會員處分、選任人員罷免、經費募集、財產處分,或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4. 合併案異議門檻:
◦ 農會合併時,若異議之會員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時,原合併決議失效。 (此處三分之一的異議即阻擋了原決議,間接要求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同意或未提出異議)。
(A) 四分之一 (1/4)
在《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中,沒有直接以「四分之一以上」作為農會會員(代表)或選任人員提出請求或決議門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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