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農會選舉之候選人交付財物予有選舉權之人,約定其行使一定之選舉權,此犯罪行為經
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廢止其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其當選無效,但經判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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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6), B(610), C(0), D(0), E(0) #2816735
統計: A(3996), B(610), C(0), D(0), E(0) #2816735
詳解 (共 5 筆)
#5971859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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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634
法律依據與詳細解析
該敘述完全符合《農會法》對於選舉舞弊的懲罰規定以及相應的豁免條款。
1. 犯罪行為與懲罰依據
• 行為定性: 「候選人交付財物予有選舉權之人,約定其行使一定之選舉權」屬於《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規範的賄選行為。
• 廢止資格與當選無效: 根據《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候選人犯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者,應廢止其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其當選為無效。
2. 豁免條款(但書)的適用
法律設計了例外情況,避免輕微違法或可替代刑罰的案件導致公職資格的永久喪失。
• 排除條款的引用: 《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規定,前三項(包括廢止資格和當選無效)的規定,有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但書內容: 我們接著查閱《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但書的內容:
• 結論: 由於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引用了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但書的豁免規定,這意味著如果候選人或當選人因賄選行為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則可以免除其「廢止候選人資格」或「當選無效」的處罰。
因此,題目中的敘述精確地呈現了《農會法》關於賄選行為的法律效果及其豁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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