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農會會員代表的任期為四年,不得連任。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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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4213), C(0), D(0), E(0) #2816731
統計: A(210), B(4213), C(0), D(0), E(0) #2816731
詳解 (共 5 筆)
#5644842
第 15 條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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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851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雇人員。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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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594
根據《農會法》規定:
1. 理事、監事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農會的理事和監事任期均為四年,他們雖然「連選得連任」,但只能連任一次。
• 個人連任限制: 理事和監事個人最多只能連續擔任兩屆(即一屆任期四年,連任一次再四年,共八年)。
• 團體連任限制: 此外,連任的理事、監事人數不得超過該職務名額的二分之一 。
2. 理事長、常務監事 (Chairman and Executive Supervisor)
由於理事長和常務監事是從理事和監事中互選產生的,他們的任期依附於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因此,他們實際上也受限於「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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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對比
以下職位在法規中並未設定個人連任次數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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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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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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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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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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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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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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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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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次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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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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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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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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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次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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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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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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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甲等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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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經理事會決議續聘,且考績甲等,無次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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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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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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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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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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