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何時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A) 區域因素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
(B) 個別因素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
(C) 總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二十
(D) 以上皆應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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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89), C(114), D(104), E(0) #444219
統計: A(7), B(889), C(114), D(104), E(0) #444219
詳解 (共 2 筆)
#871894
第25條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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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45
完整答案應為: (B)個別因素之單獨項目其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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