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保險業之敘述,何者為非?
(A) 人身保險公司除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外,亦得兼營財產保險業務
(B) 組織型態有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三種
(C)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 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D)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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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32), C(27), D(19), E(0) #1795856
統計: A(284), B(32), C(27), D(19), E(0) #179585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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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36 條
1.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選項B)
2.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 (選項D)
保險法
第 138 條
1.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選項A)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選項C)
第 138 條
1.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選項A)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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