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直接自治制度的特質,何者說明錯誤?
(A)能夠真正反映民意的好惡
(B)自治區域內的人民有平等參與權利
(C)僅適用小型自治區域
(D)具有議事效率及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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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54), C(454), D(1536), E(0) #396234

詳解 (共 7 筆)

#746055
直接自治:
    優點:
        1.直接自治具有民主政治之精神,使真正之民意可以表達。
        2.人民均有平等、直接之參政機會,可以提高人民自治及參與公共事務之精神。
    缺點:
        1.直接自治僅能對於較小之自治區域施行,不能於廣土眾民之區域施行。
        2.公共事務有些相當專門性、技術性之事務,一般人民並無法熟悉或深入暸解,尤其在人數眾多之情,共同參與討論,其困難程度,是可以想像的。

間接自治:
    優點:
        1.代表人數不多,有關公共事務之討論較為詳細。
        2.之表之選出,系代表民意,亦具有民主之精神。
    缺點:
        1.代表若有不稱職或有怠惰之情形者,人民無法監督。
        2.人民若需要一種法律,議員代表若沒有立法時,人民亦須有創制或複決之權,始可解決以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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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99
直接自治=瑞士的公民投票 每件大大小小的...
(共 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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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822
間接自治=代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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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83
把直接自治想成直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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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488
請問直接自治沒有效率跟效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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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476
求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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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450
請問有間接自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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