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東東和小茜即將結婚,積極在看房子,最近看上了一個建案,簽約之前東東要求要把契約書拿回去仔細研究一番。依據那一項法律,東東有權要求契約審閱權?
(A)公平交易法
(B)消費者保護法
(C)公司法
(D)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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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3), B(4896), C(41), D(15), E(0) #159774

詳解 (共 4 筆)

#698373
公平交易法主要是針對"公司與廠商",
消費者保護法最主要是針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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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469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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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8485

(0911227 增訂)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使其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移列於本法規定

三、為確保消費者之契約審閱權,爰於第二項明定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之法律效果

四、因定型化契約之性質不同,其審閱期間不宜一致,故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就特定行業公告其審閱期間

 

(1040602 修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理由

一、參考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號民事判決理由:「……爭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消費者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故該拋棄契約審閱期之條款應屬無效……」,增訂第二項以保護消費者審閱契約之權利

二、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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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735

公平交易法針對「公司與廠商」。

消費者保護法針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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