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何處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A)公司章程
(B)公司名冊
(C)公司帳簿
(D)股東會決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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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0), B(11), C(39), D(192), E(0) #2060783
統計: A(840), B(11), C(39), D(192), E(0) #2060783
詳解 (共 3 筆)
#3596762
公司法 第235-1條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
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
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
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
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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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784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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