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開發行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持有之公司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 司;公司則應於其質權設定後若干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A)三日內
(B)五日內
(C)十日內
(D)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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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657), C(185), D(104), E(0) #2060789

詳解 (共 1 筆)

#3677937

證券交易法 第25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
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
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
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
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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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7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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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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