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如董監、經理人等)喪失其身分後,未滿多久前仍受「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內線交易)的規範?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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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837), C(9), D(36), E(0) #2060792

詳解 (共 1 筆)

#3597726

證券交易法 第157-1條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
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
買賣之人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 第22-2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
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
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
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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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7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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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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