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如董監、經理人等)喪失其身分後,未滿多久前仍受「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內線交易)的規範?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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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02), C(4), D(33), E(0) #2342345

詳解 (共 1 筆)

#4288734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

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

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

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

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

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

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

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

買賣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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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59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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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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