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中央警察大學_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試題_刑事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7105
年份:114年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1. 關於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 8 號(死刑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等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 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 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 屬無違
(B)關於前項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 法比例原則
(C)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 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
(D)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 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