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中央警察大學_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試題_刑事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7105
年份:114年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2. 關於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 5 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 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於此範圍內,始與 《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B)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C)公務員名譽法益非屬侮辱公務員罪所保障之法益
(D)公職威嚴法益所指涉之法益內容不僅抽象、空泛,也顯係過去官尊民卑、保障官威之陳舊 思維,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所追求之監督政府、健全民主之目的明顯衝突,而與自由民 主憲政秩序實難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