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釋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5年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期間?
(A)不應扣除
(B)應予扣除
(C)由檢察官定執行刑
(D)視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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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1727), C(56), D(78), E(0) #3461179
統計: A(431), B(1727), C(56), D(78), E(0) #3461179
詳解 (共 4 筆)
#6490807
憲法訴訟法§91
-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之規定。
- 前項聲請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 第一項聲請案件,自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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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92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應予扣除。
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警察特考法律題,主要涉及程序正義與權利救濟的保障。以下為詳細分析:
1. 核心法理:保障聲請人的救濟權
當人民為了爭取權利而去聲請大法官解釋(或現在的憲法法庭判決)時,審理過程往往耗時數年。如果這段「等待審理」的時間被算入再審的 5 年期限內,那麼等到大法官宣告違憲時,人民往往已經超過了提起再審的時限,導致「贏了釋憲,卻無法救濟」的荒謬結果。
2. 法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52 號解釋
大法官在 釋字第 752 號解釋(及相關之釋字第 755 號、800 號)中明確指出:
- 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時,有關「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應扣除聲請案繫屬司法院審理之期間。
- 白話解釋: 你在等司法院判決的這段時間,時間是「暫停計算」的,這樣才能確保你在拿到違憲解釋後,還有足夠的時間去法院要求重新審判。
3. 現行法規(2025 年現況)
這項解釋精神已納入目前的 《憲法訴訟法》第 91 條 及 《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
- 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後,提起再審的 5 年不變期間,應將「憲法法庭審理期間」予以扣除。
選項分析:
- (A) 不應扣除: 錯誤。若不扣除,會導致聲請人因行政/司法程序緩慢而喪失救濟機會,違反訴訟權保障。
- (B) 應予扣除: 正確。這是基於公平原則與保障人民釋憲實益的必然結果。
- (C) 由檢察官定執行刑: 錯誤。這與本題「再審期間計算」毫無邏輯關聯,屬於刑事執行層次。
- (D) 視情形而定: 錯誤。法律及解釋文皆已定有明文,並非由法官裁量,不存在視情形而定的空間。
總結:
對於釋憲聲請人(苦主)而言,為了獎勵其對於維護憲法秩序的貢獻,法律給予特別寬容,等待釋憲的時間必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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