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我國現行法制,法院於審理案件時,不具備下列那一權限?
(A)逕行拒絕適用違憲之法律
(B)逕行拒絕適用違憲之判例
(C)逕行拒絕適用違憲之命令
(D)聲請解釋法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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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6), B(348), C(183), D(418), E(0) #3461188

詳解 (共 5 筆)

#65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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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第371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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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6359
釋371解釋爭點: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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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104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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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4703

還是有點不懂為什麼不能拒絕適用違憲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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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05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逕行拒絕適用違憲之法律

以下依據我國憲政體制(特別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訴訟制度)分析法院的權限:

(A) 為正確答案(法院不具備此權限)之理由:

  • 法律優越與拘束力: 依據《憲法》及《法院組織法》等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法律為主要依據。在判決確定前,法官沒有權限「逕行」認定某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該法律。
  • 違憲審查專屬機關: 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專屬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如果法官認為法律違憲,只能依循法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解釋或裁判(詳見選項 D)。

其他選項分析:

  • (B) 逕行拒絕適用違憲之判例:
    • 理由: 判例(現已改稱裁判要旨)雖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它本質上是法院的「見解」,不具備法律的位階。法院(特別是下級審法院)本就可以不受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的拘束,更可以在認為判例違憲時拒絕適用。
  • (C) 逕行拒絕適用違憲之命令:
    • 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命令(行政命令、法規命令)的位階低於法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認為行政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可以直接認定該命令無效或違憲,並拒絕適用。
  • (D) 聲請解釋法律違憲:
    • 理由: 這是法官的重要權限。依 《憲法訴訟法》第 5  規定,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若認為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總結:

核心觀念在於「法律保留原則」與「司法權分立」。法官只能聲請違憲審查,宣告法律違憲是憲法法庭的專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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